1、筒體進行水壓試驗,不合格的一定要報廢,不允許補焊;
2、筒體嚴重銹蝕(漆皮大面積脫落,銹蝕面積大于、等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)或連接部位、筒底嚴重銹蝕的;
3、內扣式器頭沒有(或未安裝)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;
4、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,一定要更換壓把式閥門;滅火劑量大于等于4kg的滅火器,應更換帶間歇噴射機構的器頭或增裝噴槍。無法更換的應報廢;
5、筒體嚴重變形的;
6、結構不合理的(如筒體平底的;貯氣瓶外置,進氣管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干粉滅火器);
7、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(含貼花脫落,或雖有貼花,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);
8、公安部或各。ㄊ、區)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的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一定要符合國家標準;沒有國家標準的,一定要符合行業標準。禁止生產、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。
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,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,方可生產、銷售、使用。
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,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機關制定并公布。
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,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機關規定的辦法,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,方可生產、銷售、使用。
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,國務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予以公布。